其他
豆芽属于食用农产品,依据在这里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Author 嵇敏
提醒
点击关注我!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那么,我们看看法律是怎么定义的。《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定义是:“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那么,什么是“农业活动”?什么是“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国家食药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这样解释: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这两条法律及该《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释义,还不能回答豆芽菜的制发属于传统的种植还是现代的设施农业或生物工程。而且,该《监督管理办法》对“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解释本身也值得商榷。比如,稻谷、花生、鸡蛋去皮去壳之后,算不算改变了物理性状?哪种农产品经过粉碎后还没有改变物理性状?有的农产品在干燥和冷冻过程中,也会发生化学性质的变化。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章,不能解决芽菜的属性问题。那么,我们再看看,是否有其它的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作出规定。
下面是豆芽不属于工业加工食品而属于初级农产品的相关依据: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GB 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附录A.3蔬菜-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萝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2、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04.02.01.04“芽菜属于04.02.01‘新鲜蔬菜’”,不属于04.02.02“加工蔬菜”。二、食用农产品行业标准1、NY 5317—2006《无公害食品芽类蔬菜》“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黄豆芽、绿豆芽、青豆芽等芽类蔬菜。”2、NY/T 1325—2007《绿色食品芽苗类蔬菜》 “附录A 常见芽苗类蔬菜:绿豆芽、黄豆芽、黑豆芽、蚕豆芽…芝麻芽。” 三、国家机关公告(函) 1 、农业部第1490号公告《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 “(三)蔬菜: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萝卜芽、苜蓿芽、花椒芽、香椿芽等 代表作物:绿豆芽、黄豆芽”2、卫生部[2004]212号《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 “豆芽的制发属于种植生产过程,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国家统计局) “—养植蔬菜及其他蔬菜:豌豆苗、豆芽菜、黄花…其他未列明蔬菜” 另外,浙江、福建、广东等省市出台的文件也都认定豆芽制发是一种种植性质的生产行为,属于食用农产品。 由此可以看出,豆芽作为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食品安全法》所指工业加工食品的范畴,也就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但是,上面这些规章、标准、文件,只解决了是与不是的问题,没有解决为什么的问题。如果再遇到类似的问题怎么办?是不是还需要规章、标准再作为个案加以特别说明?我觉得,如果以“生产过程中是否中断生命进程”作为判断标准,可以很好解决这个问题。我们知道,所有食品的初始原料,无非来源于种植的植物、养殖的动物、培养的微生物。如下图: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嵇敏